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輔助登高工裝,更具體的地說,是涉及一種用于大型永磁直驅風力發(fā)電機轉子的輔助登高工裝。
背景技術:
大型永磁直驅風力發(fā)電機轉子磁鋼裝配工序完成后,轉子吊運至地坑進行注膠加熱作業(yè)。磁極防護工序員工需要在轉子內部作業(yè),因轉子整體高度較高,員工需踩在轉子吊耳部位爬至轉子葉輪側端面,再從轉子上端面踩住單梯進入轉子內部。長期這樣的踩在轉子吊耳部位爬至轉子葉輪側端面存在安全隱患,員工攀爬比較困難。
技術實現要素:
為了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實用新型提供了一種用于大型永磁直驅風力發(fā)電機轉子的輔助登高工裝,其技術方案如下:
一種用于大型永磁直驅風力發(fā)電機轉子的輔助登高工裝,其特征在于:其包括底座、傾斜爬梯及頂部平臺,所述傾斜爬梯位于所述頂部平臺的一側,所述頂部平臺的上方對稱設有兩個安全頂桿,兩個所述安全頂桿之間連接有與所述大型永磁直驅風力發(fā)電機轉子的弧形邊緣配合使用的弧桿,所述底座由四段不銹鋼方管合圍而成,所述底座的四個角上各設有一個帶有剎車的萬向輪。
在一個具體實施例中,所述傾斜爬梯包括若干組自下而上依次設置的踏板,所述踏板及所述頂部平臺的四個角分別通過相應高度的支撐桿與所述底座連接。
在一個具體實施例中,所述支撐桿由不銹鋼方管切割成型,所述踏板及所述頂部平臺由不銹鋼鋼板切割成型。
在一個具體實施例中,所述傾斜爬梯的兩側分別設有扶手,所述扶手的一端與位于最下方的所述踏板連接,所述扶手的另一端與所述安全頂桿連接,所述扶手由不銹鋼方管切割成型。
在一個具體實施例中,所述輔助登高工裝整體尺寸為:長760mm,寬1120mm,高2280mm。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具有如下技術效果:結構簡單、使用方便,其能靈活地移動至大型永磁直驅風力發(fā)電機轉子的施工位置,并通過弧桿與發(fā)電機轉子的弧形邊緣緊密貼合,方便操作人員順利地進入發(fā)電機轉子的內部,消除了安全隱患。
附圖說明
圖1為在一個具體實施例中本實用新型的用于大型永磁直驅風力發(fā)電機轉子的輔助登高工裝的機構示意圖;
圖2為圖1的俯視圖。
具體實施方式
為使本實用新型的上述目的、特征和優(yōu)點能夠更加明顯易懂,下面將具體實施方式對本實用新型作進一步詳細的說明。
此處所稱的“一個實施例”或“實施例”是指可包含于本實用新型至少一個實現方式中的特定特征、結構或特性。在本說明書中不同地方出現的“在一個實施例中”并非均指同一個實施例,也不是單獨的或選擇性的與其他實施例互相排斥的實施例。
如圖1及圖2所示,在一個具體實施例中,本實用新型的用于大型永磁直驅風力發(fā)電機轉子的輔助登高工裝(以下簡稱輔助登高工裝)包括傾斜爬梯、扶手2、萬向輪3、底座4、安全頂桿5、頂部平臺6、支撐桿7及弧桿8。
所述傾斜爬梯及所述頂部平臺均設置在所述底座上方,所述傾斜爬梯位于所述頂部平臺6的一側,操作人員通過所述傾斜爬梯能夠順利到達所述頂部平臺6,所述頂部平臺6的上方對稱設有兩根安全頂桿5,防止操作人員從頂部平臺滑落。
所述兩根安全頂桿5之間連接有與所述大型永磁直驅風力發(fā)電機轉子的弧形邊緣配合使用的弧桿8。
當本實用新型的輔助登高工裝移動至所述大型永磁直驅風力發(fā)電機轉子時,通過調節(jié)輔助登高工裝的方位,可以使得所述弧桿8與所述大型永磁直驅風力發(fā)電機轉子的弧形邊緣完全貼合,從而使得操作人員從頂部平臺6毫無障礙地進入發(fā)電子轉子的內部,有效地保障了操作人員的安全。
所述底座4由四段不銹鋼方管合圍而成,所述底座4的四個角上各設有一個帶有剎車的萬向輪3。通過所述萬向輪3,本實用新型的輔助登高工裝能夠實現靈活移動。
本實施例中,所述傾斜爬梯包括四組自下而上依次設置的踏板1,所述踏板1及所述頂部平臺6的四個角分別通過相應高度的支撐桿7與所述底座4連接。
所述傾斜爬梯1的兩側分別設有扶手2,所述扶手2的一端與位于最底部的所述踏板1連接,所述扶手2的另一端與所述安全頂桿5連接。
本實施例中,所述扶手2、所述安全頂桿5、所述弧桿8、所述支撐桿7均由不銹鋼方管切割成型,所述踏板1及所述頂部平臺6均由不銹鋼鋼板切割成型,上述各個零部件之間均通過焊接實現固定連接。
可見,本實施例中的輔助登高工裝的主體結構由不銹鋼方管及不銹鋼鋼板焊接而成,其結構簡單、制作方便,且具有較長的使用壽命。
本實施例中的輔助登高工裝整體尺寸為:長760mm,寬1120mm,高2280mm,其尺寸完全能夠滿足3MW級永磁直驅風力發(fā)電機轉子的登高需求。其他實施例中,可以根據永磁直驅風力發(fā)電機轉子的具體型號調整本實用新型的輔助登高工裝的具體尺寸。
上述說明已經充分揭露了本實用新型的具體實施方式。需要指出的是,熟悉該領域的技術人員對本實用新型的具體實施方式所做的任何改動均不脫離本實用新型的權利要求書的范圍。相應地,本實用新型的權利要求的范圍也并不僅僅局限于前述具體實施方式。